临2013-033北京利来w66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年度付息公告
2013-11-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1、“歌华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1月25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三年票面年利率为1.0%;2、派发年度: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11月25日;
3、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税前10.00元,税后8.00元(税率20%)、9.00元(税率10%);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22日;
5、除息日为2013年11月25日;
6、兑息日为2013年11月29日。
北京利来w66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歌华转债”至2013年11月25日止满三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2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应付利息
按照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歌华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计算2012年度利息;2012年度“歌华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22日,票面年利率为1.0%,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对于持有“歌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的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歌华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00元。对于持有“歌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9.00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22日;
2、除息日为2013年11月25日;
3、兑息日为2013年11月2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22日上海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计息年度内已经转换为A股,或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已申请转股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但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歌华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可于2013年11月29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歌华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歌华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0年11月23日《中国报》、《上海报》或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利来w66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2035573
传 真:010-62035573
特此公告
北京利来w66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9日